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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27 17:28|栏目: 政务公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国资中心有关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促进企业规范运行,不断提升企业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无棣县县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结合润禹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集团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集团在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的过程中,公开发布的以文字、图片和图表等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涉及有关行业监管要求的强制披露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及党务公开和厂务公开等法律法规明确的公开事项,按其规定执行:集团新闻宣传按照原有办法执行。上述情形之外的信息,依据县国资中心有关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按照本办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集团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准确、及时和安全的原则。加强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集团和所属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集团发布信息涉及其他企业或者社会机构的,应当与有关企业或者社会机构及时沟通确认。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 集团成立由分管副总、综合办公室、企业管理部、工程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业务部门组成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统筹谋划、监督指导集团和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集团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七条 集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集团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制定或修订信息公开制度,组织信息公开业务培训推进、协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集团办公室负责集团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信息公开主体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责任落实情况负责集团信息公开意识形态安全审核、新闻宣传涉及信息公开审定工作负责集团信息公开的合规性审核工作,并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集团相关部室和直属企业是集团层面提供信息内容的信息公开主体,负责提供、审核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所属企业是企业层面信息公开主体,负责自行审核、发布本级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信息公开主体应当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部室、本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和反映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各部室及直属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名单应报集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年度公开信息

(一)年度报告

1、企业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董事会报告摘要;

4、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

5、本年度财务预算主要指标;

6、上一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7、社会责任的履行;

8、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对企业的影响。

(二)“三重一大”有关事项

1、有关重大决策;

2、有关重大人事任免;

3、有关重大项目投资及境外投资情况;

4、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情况。

(三)履职待遇及有关业务支出情况

1、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维修情况或车辆补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支出情况。

2、企业有关业务人员车辆使用或车辆补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支出情况。

(四)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中期公开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年度中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对企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需要及时公开的重大事项实行临时公开。

第十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三)集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企业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

(四)企业与相关方达成保密协议式条款的约定信息: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 拟公开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为保障资本运作项目披露合规性,如突发事件等公开内容涉及资太运作项目标的企业信息、应提前与集团相关业务部室沟通确认:

()拟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而未经批准不得发布;需征得有关机构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 信息公开遵循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信息公开主体是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 集团官方网站是集团公司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根据需要和拟公开信息性质还可通过集团官方新媒体等其他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 集团本部信息以集团名义发布或通过集团渠道载体发布的,信息内容根据集团职责分工,由集团相关业务部室作为信息公开主体;集团所属各级企业信息以集团名义发布或通过集团渠道载体发布的,信息内容根据集团职责分工涉及的归口业务部室,由集团相关业务部室作为信息公开主体。

第十 信息公开主体负责对所公开的信息进行更新年度公开信息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中期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开需要临时公开的重大事项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时立即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公开信息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更新原则上每年五月份进行一次全面审核。

第十 需要在集团层面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主体按以下程序公开或更新信息:

(一)信息公开主体应对拟公开信息的归属性、一致性、风险性和保密性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公开信息真实、准确、规范、安全,填写“集团信息公开审批表”,信息公开主体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其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二)集团综合办公室对拟公开信息进行意识形态安全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对拟公开信息的合规性进行审核,部门负责人或总法律顾问签字确认

)信息公开主体将“集团信息公开审批表”报集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信息公开主体履行备案登记后,可在集团官网等信息公开专栏中编辑并上传拟公开信息。

第五章 集团所属各级企业的信息公开

十九 集团直属企业是本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负责统筹规划、监督指导、审批更新所属各级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 集团所属各级企业不具备信息公开渠道、发布载体的,可以利用上级渠道载体发布公开信息。

第六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

二十一 集团本部各部室、各直属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信息公开的日常运行工作。信息公开主体发现已发布信息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和更正。

第二十 对违反本办法、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义务或程序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责今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情纳入考核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 本办法由集团综合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 法自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正式发文后生效

附件:1.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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